Emotional Damage-1 陪審團制度
相信大家多少都有看過美劇或電影裡,有出現過法庭上攻防的情節。律師在陪審團席位前舉出證物,傳喚證人,滔滔不絕的為自己的客戶辯護。這個經驗筆者在上週經歷了。
筆者上週被通知要去陪審團甄選,要在大約50人之中選出12個陪審員(Juror),和兩個替換陪審員(Alternate Juror),免得萬一某個陪審員臨時有意外,替換陪審員可以補上。結果就被選上了
在台灣並沒有所謂陪審團制度。根據我大學時代模糊的記憶,原因是台灣採用的是大陸法系,也就是德國所採用的系統,因此法院上並沒有設置陪審團。另一個系統是海洋法系,也就是英美所採用的制度。這種制度下就會在法院設陪審席。所以很多美劇,甚至是權力遊戲,都曾經出現過審判場景有陪審團的劇情。至於為什麼採用大陸法系,台灣不是海洋國家嗎?這部分我沒研究,畢竟中華民國政府在制度建立之初也不是海洋國家。這部分留給有研究的朋友來補充。
陪審團制度有什麼好處呢?首先就是沒有所謂卷證送審制。在台灣,由於實行卷證送審,法官會先看到檢察官的資料和檢附的證據,因此很容易在判決開始之前已經形成心證。但是在陪審團制度之下,法官在法院主要功能是維持秩序,不要讓整個詰問流於臆測,不要讓律師操弄陪審團。因此法官和陪審團是一起觀看所有的證據,最後依照陪審團的決定來判定有罪無罪,或控方/辯方獲勝,再來決定刑度。然而壞處就是比較耗時,而且陪審團的背景會容易被操控。特別是警察濫用武力的case ,常常陪審團成員都儘量避免黑人(因為這種case 多半是警察對黑人濫用武力)。可是在判決的公平性上較能避免所謂恐龍法官。律師的角色也更為重要。
而這次陪審團經驗為什麼我會覺得蠻有價值呢?因為他們討論的是所謂的情緒上的損害Emotional damage(不是Steven He 的那個eMotiONaL dAMage),而且還順利得到賠償。這個判決可以給各位Service Provider ,包括我在內,一個參考。礙於篇幅,真正的故事我會繼續在下週的文章內容跟各位讀者報告。也希望關注我的讀者能夠追蹤我的粉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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