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oreign trust還是PFIC
Updated: Oct 16
最近看到Amy發表的一篇文章,大意是說國外投資型保單如果不符合IRS Sec 7702 的規定,某些professional認定應該被歸類成為信託。文章闡述一些觀點基於性質,收入等方向來分析歸類成信託或是投資的不同。文章連結我會放在下方。
事實上,我個人認為,投資型保單可以想像成一個具有保險功能的基金。基金本來就不具備信托有執行人的功能,也就是替受託人執行信託任務,具有託孤功能。因此連結國外投資型保單到信託,其實有一點牽強。
既然如此,為什麼會有Professional 認為這些可以被歸類成信託呢?我覺得其中一個解釋可能是他們希望能避開PFIC的下複雜的Sec 1291計算。
雖然國外信託只需在Form 3520申報就好,不需要經過8621的計算。可是如果有看過Form 3520 ,Part III就是在講信託的distribution。其中的Schedule A就是在講如果從Foreign trust distribution,你必須回頭看過去三年的平均distribution,如果不到三年,以foreign trust 存續期間來平均,如果今年的distribution 超過過去的平均值的1.25,則這部分有個特別的計算。如果你用Schedule B,基本上你得填附上信託的財報,而且從來沒有使用過Schedule A。
有沒有一種很熟悉的感覺⋯⋯
這不就是借鏡PFIC的Sec 1291 的計算方式,而Schedule B就是對應QEF election?
雖然說信託的收入計算和PFIC仍然不完全相同,但是以為信託可以繞過PFIC的規定,應該會比較容易一些的想法可以先放一邊了。IRS直接拿近似於PFIC計算堵住你的小心思,更有甚者,國外信託在執行上與美國信託仍然有一些不同,因此如何歸類其實也有一些難度。因此即便是有些practitioner 認定有些國外投資型保單在失去被認定為保險後,應該當成信託,可是信託仍然躲不過複雜的計算方式,相對起來並不會比較不費力。
另外要提醒一點,在國外只要有保險,基本上都需要另外申報Form 720來繳excise tax。除了常見的壽險,意外險、生病險或是年金,都有可能需要另外交1%-4%的稅。這些資訊可能會給正在轉換身分的朋友,在決定要不要留下這些產品的決定上,做一個參考。
Amy文章連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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