Operating Agreement/ By Law
各位可能常常聽到稅務規劃的建議是成立公司,可是卻很少人提到除了減稅好處以外,有什麼潛在風險。今天先從Operating Agreement / By Law開始講起。
提到成立公司的風險,一般人直接反應是收入可能要課SE tax。這的確是一個大家都在強調,卻同時有很多人疏忽的部分。可是其實更大的隱藏風險在於Operating Agreement/By Law 。
Operating Agreement/ Bt Law 是做什麼的呢?一般而言,Operating Agreement/ By Law目的非常相似。Operating Agreement 是給Partnership使用,而By Law是給Corporation。 除了規定公司的經營目的,生效日期外,最重要的就是規定成員增減所需要的條件,盈餘分配方式,和各成員股權比例的條款。為什麼這些那麼重要,因為這關係到未來一旦各成員之間出現紛爭,所需依循的條件為何。
舉例來說,最常見的盈餘分配就是按照出資比,錢出的多的人說話就大聲。那假如你是小股東,發現大股東操作損益損害到你的權益,你該怎麼處理?又或是你加入的時候是因為你本身的知識或技能對這家公司有利,所以獲得所謂的干股來加入這家公司。那稅務上又該如何處理? 又或者是在成立的時候大家都是好朋友或親戚,這個團隊不但是成員間彼此很熟悉,私底下又有多年的交情或親戚關係,所以便宜行事。結果幾年之後發現中間有人窩裡反,各成員之間形成小團體,互相攻擊。這時候又該如何解決?
這時候會計師常常被拉出來當和事佬,更有甚者,被當背鍋俠。被指控分配分配比例並非按照公平的比例,又或是只圖利某些團體。這時候會計師真的跳到黃河也洗不清。比例如果不是客人給的,難道會計師會自己生? 成員如果不是客人給的(還要有名字和SSN),會計師神通廣大可以知道? 但是發生爭執的時候往往不是理性的。會計師也常常被捲入其中。
筆者曾經遇過這樣的事情。一個家族成員間合作一項生意。一開始都很好,感覺齊心協力。可是過了一陣子一邊發現另一邊在挖牆角,故意抬高進口價格,因此反目。抬高進口價的一邊說他們是股東,要進口的一邊依約付款吃下虧損。另一邊說他們從來沒有發過股份,因此他們有權跟別的供應商進貨。結果這件事就鬧到稅表上。因為稅表上有Schedule G來揭露各股東。一邊說你看稅表上有,所以他們是股東,另一邊說會計師亂寫,根本沒發行股票。而且他們之間並沒有By Law來證明股權,也沒有金流來證明股權已經發行,可是那個Schedule G就一直是爭議的焦點。
經歷過這件事之後,我就深深感悟到,Operating Agreement/ By Law 不僅僅是經營成員間的契約,更是會計師對自身的保障。而且銀行開戶也同時要求需要看到這一文件,可見得這對很多人而言是官樣文章的,實際上法律責任是有多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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