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上的層級
上回談到AI搜尋出來的出處,有提到這些來源的credibility 的問題。今天簡單介紹一下這些法律上的層級。
眾所周知,法律上最高等級的就是稅法(Codes),這是直接從國會通過的法案。接下來是IRS的官方解釋(Regulations),這個解釋有時候不一定很快就會發佈,所以會先發佈試探性解釋(Proposed Regulations),看看有沒有其他專家的Feedback,然後再發佈暫時性解釋(Temporary Regulations),等過一陣子看看市場反應後,才正式發布最終版本。這個時程長短不一定,例如有關Tangible Property 的Regulation一直是Temporary 大概20年,直到2016年才正式發佈最終版本。而且一個法條不一定只有一個解釋,有時候會看到好幾條,針對某些,或不同議題的多次解釋。有一些極少情況,解釋會override code。
再下一層是IRS出的Letter Ruling ,這個有點像針對某一個情況,可能跨法條,可能法條或解釋沒有很直接相關的做法。最常見的就是Rev. Rul. 99-5 和 99-6。解釋在Partnership 之下如果牽涉到單一合夥人轉變爲多位合夥人,或是相反的稅務處理。
然後是Publication,這算是最通俗的解釋,常常像一本書一樣解釋一個議題。例如Pub. 519講解外國人報稅問題。這通常跨好幾個法案或解釋,IRS統整起來給一般大眾做快速reference 。
剛剛講解的是官方解釋,另外還有的是一些個人或事務所的文章或見解,那這些事務所又有分全國性的事務所和小型事務所。全國性的事務所資源多,內部又有很多會計師中的specialty ,專注在各個領域,例如國際租稅,州稅,公司,合夥等等。他們的文章怕人挑戰,都寫得非常完整。所以如果各位千萬不要拿馬修稅務星期天去挑戰四大的見解,這兩個根本不能一起比。
除了行政上的層級之外,還有司法上的判例也會成為依據。一般而言,稅法法庭的判決可以左右法條的適用性。這種情況雖然不多,可是的確有這樣的case。大部分IRS會在法條適用上做調整,可是也曾經發生過IRS不服從法庭的判決,沒有做調整,讓以後遇到這種情況的人繼續使用IRS的規定。如果taxpayer 有發現這個案例就當認賠這一件,不知道這個判例的就繼續用IRS想要的方法來課稅。這種情況下就變成一個問題有兩個解決方法,而且還可能是完全相反的。
另外我也曾聽我專門做State tax 的朋友說過,某些州的法律條文,有部分文字有模糊地帶,雖然99%的人看都是同一個意思,可是律師可以解釋成另一個意思然後訴請法院裁定。更增加了稅法多如牛毛的那個牛毛。
簡單介紹一下法律層級,也讓各位如果有興趣自己研究稅法的朋友,了解一下其中的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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