淺談外國人的贈與 1
忙季最後,要能排出時間寫文章實在實在是一件奢侈的事,只好非自願性的停刊兩週,感謝各位的諒解。之前看到謝會計師鉅細靡遺的講解了遺產稅,讓我也想來聊聊贈與稅。
美國稅法規定,美國人的贈與和遺產終生免稅額,在OBBB之後提高到1500萬。這個終生免稅額是同時適用於遺產和贈與。也就是說,一旦某一年的贈與超過年度免稅額(2026年是$19000),則超過部分會由終生免稅額內扣除,也就是未來過世時,可以使用的終身免稅額就會減少。
那今天如果牽涉到的是外國人的贈與呢?這和常聽到的外國人贈與美國人一年10萬以上才需要申報,這又是怎麼回事?這其實牽涉到頗為複雜的情況,融合了身分法和贈與標的物的domicile 。在簡化的情況下,淺談一下贈與稅。
所謂domicile ,簡單來說是指贈與標的物是否在美國的管轄地之內,可是實際上這是一個融合身分法和贈與標的綜合評判。舉例來說,常見的情況是小孩在美國留學,後來工作或結婚,拿到了綠卡。在海外非美國人的父母資助小孩頭期款在美國買一間房子。這個情況下,由於錢是由非美國管轄地(台灣),匯入美國給美國稅務居民,這個domicile 的起始點就是台灣,因此這樣的贈與,被視為是foreign gift 。只要在一年收到贈與超過10萬的情況下,美國稅務居民當年就需要申報3520表。
可是同樣的情況,假如非美國人父母在美國有銀行帳戶,由美國的帳戶內直接轉帳給美國稅務居民的子女呢?由於這筆錢已經在美國境內,因此domicile 在美國,這筆錢就會有annual exclusion 的限制。超過部分,由於外國人身分不具有life time exclusion ,因此從第$19001塊錢開始就要課美國贈與稅。這個贈與不僅是金錢,房地產也算在內。因此在美國境內的tangible property基本上都會需要課美國的贈與稅。
在這邊常常被問到兩個問題。1. 如果海外贈與透過轉帳給美國稅務居民在台灣的帳戶,是不是就可以不要申報3520,和2. 是不是非美國人父母每年只要贈與不要超過10萬,就不需要申報foreign gift,資產也能順利移轉。
第一個問題,我的回答是:由於美國稅務居民已經需要全球課稅,並且申報FBAR,因此即便是轉帳發生在海外,美國的稅務居民仍然需要申報3520。
第二個問題,我通常都不建議客人這樣做。原因有二。第一,IRS如果看到你常常有國外匯款進入,卻每次都剛剛好低於3520申報門檻,在IRS的眼中,這極有可能是國外收入,藉由foreign gift 的漏洞來逃漏稅。第二,即使贈與是真的,贈與方也有這個經濟條件和能力每年做贈與,那盡量把贈與集中,而非每年都來一點。很多人會說那贈與在台灣有個上限,超過要繳贈與稅。這部分我就沒有答案,因為很難兩邊都能顧的面面俱到。唯一有可能解套的方法是美國的foreign gift除了收到超過10萬的贈與需要申報之外,related party合計超過10萬也需要申報。這個related party 合計就包含直系尊親屬、卑親屬和兄弟姐妹,以及配偶方的親屬。因此這些人可以合併集中給予贈與,算是能同時符合台灣和美國要求的方法。
篇幅關係,intangible property 的贈與留到下次再講。
注:文章內提到的美國稅務居民,並非單指稅務居民而已,也包括綠卡和公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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