淺談外國人贈與2
上一篇最後提到贈與intangible property 。為什麼這件事要特別提出來?因為這種資產在贈與和遺產的處理方式不同。今天很粗淺的聊一下,並非完整介紹。
根據稅法2501規定,外國人贈與所謂intangible asset 是不需要課贈與稅的。哪些property 屬於贈與稅上的Intangible Property 呢?基本上來說股票,債券,crypto或是partnership interest 都是屬於Intangible Property 。只要非美國人持有,可以直接贈與給美國人,例如稅務居民,綠卡或公民,這部分的贈與都是免贈與稅的。可是一但非美國人過世,這類型的資產就變成遺產,遺產就只有6萬元的免稅額,超過部分課40%的遺產稅。因此非美國人為了要避免高額遺產稅,至少在intangible property 的贈與上得要把握時間。
於是就有了這麼一個操作,當外國人在美國以個人名義買了房地產。過了幾年當小孩來美國唸書,拿到身分,就想把房地產轉讓給小孩。這時候很多人會說給小孩當自住房,有沒有可以節省贈與稅的方式。很多建議就是成立一個公司,把房地產移轉到公司底下,然後利用上述條款,贈與公司股票來規避贈與稅。這個操作的確可以避開贈與稅,可是卻沒辦法避開所得稅。
這話怎麼說?在FIRPTA 的前提之下,任何形式的移轉都需要考慮到這些操作是否與美國房地產有關。一但有關,很多稅法上的包裝都會被忽視。因此贈與股票的時候,雖然是股票,可是會被視為是出售房地產,因此需要withhold 15%,然後第二年再再報稅拿回多繳的部分,就跟直接出售美國房地產的效果一樣。原本的外國投資者就必須就這些年的增值課capital gain 產生的稅。
這個操作也讓成為自住房的意圖沒有意義。自住房原本是為了可以有25萬/人(夫妻雙方是50萬)的capital gain 可以excluded,可是既然國外股東在移轉股票的時候已經要繳稅了,受贈方的basis 本來就會墊高,因此有沒有那個25萬已經影響不大了。
有人會說可是我省了40%的贈與稅啊。可是在出售的情況下也沒有贈與稅的問題。既然移轉就要被課稅,你何不就直接賣給你的小孩就好。這還不包括設立公司的費用和會計師費。操作了一輪結果是一樣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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