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務規劃的點線面
Updated: Oct 13
不知道大家對稅務規劃的印象是什麼,以我個人的經驗,和觀察市面上各式各樣的廣告,我發現稅務規劃其實是一個包含時間空間的綜合。沒有永遠正確的規劃,也沒有一招能適用所有情況的規劃。不僅要看每個人不同的情況,也要看給予規劃者的經驗和知識。
猶記在約莫20年前,我剛踏入這一行,當時還在一間華人事務所上班。那時候聽到有人做1031 exchange ,覺得會做這個的會計師真的是天下最神的會計師,這麼複雜的概念和計算,套用到軟體上,就能夠使客人的稅立刻下降。這一定是所有不動產稅務的關鍵。然而,後來等我從華人事務所畢業,去別的地方沾過醬油之後,偶然又聽到某些資產規劃的講師在推廣(銷)1031 Exchange ,才覺得這些人應該只是要推銷,可是這個方案並沒有他們講的那麼神。
關於1031 Exchange 筆者過去文章有提到,連結會放在下方,這邊簡化篇幅。即1031 Exchange 雖然遞延了Capital gain tax ,可是這個稅並沒有消失,只是遞延。唯一可以永久避免繳納Capital gain 的方式是等到死亡,繼承人Step up 之後,就當IRS賭輸了。
可是IRS真的輸了嗎?在活著且持有的年度,你的可折舊部位隨著每一次交換的急遽減少,你需要課稅的所得就會慢慢增加。你以為遞延了只扣20%的收入很神,殊不知你來換的是最高35%稅率的收入。你可以算算這樣規劃是否真的划算。
因此當現在的我,看到那種橫空出世,彷彿是終極解法的文章,我都會Second guess。這是系統中的漏洞別人都看不出來,卻被你找到了,還是你根本不知道漏洞已經有另一個方式補起來了。
於是我帶著這個想法,在稅務板上留言給一位EA(她同時也是保險規劃的專業人士)最近發表的文章。文章連接我也會放在下方。文章大意是說,非美籍父母可以在美國購入壽險,受益人是美籍子女;或由美籍子女購入以父母為被保人的壽險,等未來父母百年之後,這些壽險理賠可以不算在美國境內資產,不用課稅,不需要法院程序,可以直接給予美籍子女,以避免美籍子女繼承時因為流動性不足,變成需要變賣資產以支付稅金的情況。這邊所講的稅金是因為非美籍父母的遺產只有6萬免稅額,而且高達40%的遺產稅所造成的。並舉出稅法2105條來佐證她的論點。
但是我的問題不在這個法條,而是在於為什麼在美國有資產,然後讓國稅局有機會來課遺產稅?我們在做規劃,原則上都是避免客人盲目投資美國資產,因為一但非美籍人士有美國境內資產,光是FIRPTA ,就可以讓平常是免稅規劃的做法,變得透明且要做預繳稅。而且根據這位EA的做法,就算可以透過理賠金來增加流動性,那筆錢也是要拿來繳稅的(避免出售資產換現金)。也就是說,這篇文章在以一個美國稅法上的免稅條文(Sec 2105),來宣傳在美國有壽險是一個聰明的規劃,可是背後卻是資產部位早就暴露給美國政府了。透過壽險或許是一個好方法,可是如果父母沒有資產在美國,也就沒有遺產在美國,也就不需要做這個規劃了不是嗎?是不是有必要把這件事講的好像人人都可以做,建議大家都這樣做,到頭來才發現根本不是這回事。這樣的錯誤引導,豈不是讓聽從建議的人很冤?
最好的美國稅規劃,就是避免跟美國有關係。這樣一來,美國絕對拿你沒有辦法。
更何況保險公司要承保一個他不能掌握的標的,保費和風險溢價上絕對不會讓他們吃虧的。就像父母幫未成年子女買車所需承受的保費較高,就是因為未成年子女的事故率較高。一個外國人所處的環境就不在美國保險常見的model 內,怎麼看都在正負2.5%的信賴區間之外,這種保費怎麼可能便宜。我上網查了一下,為了要做美國壽險,基本上美國遺產稅你就跑不掉了。截圖和聯結我會放在下方。除非你本來就有這種規劃,那我們把壽險這個工具考慮進來,可是如果你就不想繳美國稅,你為什麼不讓非美籍父母在國外買壽險,百年之後美籍子女繼承也只是填個3520表就拿到了,根本不涉及任何美國稅。
如果稅務規劃只是抓到一個免稅法條,就開始聲稱這是Legit 的稅務規劃,充其量你只在那一點上正確,可是對整體而言卻有問題的,這個情況無論是對於一開始說的Sec 1031,或是後來講的Sec 2105都適用。如同我一直在講的,沒有什麼稅務規劃是無敵的,很多聽起來無敵的稅務規劃,可能是來自於對稅法不夠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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