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來源所得
最近有些詢問是關於美國來源所得的問題。之所以有這些問題,基本上是因為牽涉到跨國貿易或是提供勞務。決定的因素很多,今天也只是概念上簡單的介紹一下。
所謂美國來源所得,顧名思義就是你有收到來自美國的收入。可是並非有收入就是來源所得,這中間有一些認定的標準。以勞務而言,如果一個非美國人,在美國境外提供的勞務,這些收入都不算是美國來源所得。例如美國公司聘請國外設計師,支付的勞務報酬,並不會造成國外設計師需要申報美國稅。而另一個相反的例子就是,如果在美國境內有出租活動。無論是否是出租不動產,這些都是美國來源所得。基本上租金在交到國外owner之前,都需要做withholding 。
若是以商品而言,如果單純的賣給美國廠家,風險移轉點是FOB Shipping point ,就是過了這個點之後遭受的損失由賣方轉移到買方,而買方不能向賣方求償。這樣的話,非美國的廠家不需要負擔美國稅。純粹就是銷售關係。可是如果這個點在美國境內,則會造成收入認定在美國境內發生,而有美國來源所得。例如在美國有倉庫,有Amazon fulfillment ,這些都很有可能被視為是在美國境內有營運,而這些收入都是美國來源所得。這個情況,以國外公司營運的會需要申報1120F,若是國外個人營運會需要申報1040NR。更有甚者,甚至會牽涉到州稅和銷售稅的認列,這些都是需要考量的。
因此,如果你在美國註冊一個公司,無論是當作聯繫窗口,或是真的有營運活動,這就會類比為上述在美國境內有貿易活動,收入會直接被視為美國來源所得。這時候的美國公司,無論提供勞務或是銷售商品,無論是哪一個種類(LLC 或Corporation),都需要申報entity level tax (1065 或1120)。如果是註冊成為LLC,則美國LLC需要做8804/8805,國外owner 也需要每年做稅務申報。如果是註冊成C Corp,則在公司發放股利或是解散的時候,公司需要就股利部分做1042,外國股東也需要申報美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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