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住房與稅務居民
上週末參加了Paige 頻道的錄影,訪談內容聊了一些房地產稅務相關的問題,包括常見的自住房規定,1031,贈與等等。Paige 說內容大概可以剪成4-5集,等剪輯好了會再放連結。
大約週三的時候,另一位做房地產的朋友也來問我一些問題,剛好也是自住房有關的。這週感覺是個房地產週。這位朋友的問題大意是說,如果外國人持非移民簽證入境買房,能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的規定。
自用住宅規定是五年內住滿兩年,雖然不需要是連續兩年,但是必須有滿足居住事實,和主要居所的條件。一但滿足,房屋的持有者可以享受capital gain 25萬的免稅額,同居者只要有居住事實也可以享有另外25萬的免稅額。如何證明除這個地點必須要是你的主要居所。稅局基本上有舉一些例子,例如這個居所地址是你水電瓦斯帳單的地址,信用卡帳單的地址,投票居住地等等,可是對於一些有兩間以上房產的人來說,這些都可以簡單轉換到想賣出的房產地址上取得這個優惠。因此我覺得未來可能會以手機信號最常出現的地址來佐證,但是目前沒看到。
無論如何,這個跟稅務居民有什麼關係?
事實上,關係還不小
稅務居民是以所謂183天來決定。也就是三年內,以前年1:6,去年1:3和今年1:1的方式計算出來的天數,如果大於183天,滿足這個條件就會被視為稅務居民。一旦成為稅務居民,就與綠卡公民無異,需要申報全球收入,也需要申報肥把肥咖,PFIC、5471、FTC或是FEIE都有可能需要申報。
因此,如果claim Primary Residence Exemption,你等於聲稱過去有在這個房子住滿兩年,並且該房子是主要居所。IRS既然會給你免稅,就會查核是否屬實,簡單測試就是看你過去五年的稅表是不是曾經有使用這個地址,並且住滿兩年。如果你是外國人,你申報的稅表是1040NR,也就是說你根本不可能符合住滿兩年條件,而且你的tax home 在別的國家。如果IRS發現你的基本事實不合,很有可能會來函要求你提供過去5年的稅表,甚至要求你補報肥爸肥咖。反而給IRS機會要求你補稅,甚至在未來如果有轉身分需求時,落下一個申報不實的紀錄。
因此如果你是持非移民簽證,claim primary residence exemption 就不用想了,除了一種例外。
這個例外就是F1簽證。
F1簽證可以有5年時間內,即使人在美國,也可以在所得稅上被視為是外國人,而合法使用1040NR。當然這個時間也許會跟別種簽證居留時間合併計算,這邊不予討論。可是如果你來美國留學,同時買了房子,你在F1期間賣出房子並且符合自住房規定,這部分的capital gain 仍然是可以享受25萬免稅的。如果有同居人,同居人也可以享受25萬的免稅,至於同居人為什麼可以幫你分攤capital gain 來享受這個優惠,那又是另一個問題。
可是如果從另一個角度來看,長期資本利得的稅率決定在ordinary income ,如果外國人持有的房地產在某些條件下,可以make a election,使這個利得不在FDAP的範圍,即使沒有用Primary residence exemption,基本上也有可能不需要繳稅 。當然這個方式有一些前提,例如沒有recapture 的問題。因此,何必要去擠那個Primary Residence Exemption,然後放棄另一條更簡單,而且達到一同樣目的的路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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