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動收入
Updated: Oct 13
稅法上的被動收入跟一般概念上的被動收入不太一樣。很多人都有經驗,遇到某些人推銷產品/保險時會強調以後有下線幫你做事,你們提成就可以產生所謂的被動收入,但是其實在稅
法上那個仍然算是自雇收入。
稅法上的被動收入,簡單來說指的是你單靠你的資產產生的收益。什麼樣的資產呢?一般而言像是出租房地產,或是授權收到的權利金。在稅法上就是屬於被動收入。基本上要放在個人稅的Schede E裡面申報。
這種收入有什麼不同呢?假如今天被動收入最後結算,也就是總收入扣掉相關費用之後,是有利潤,則併到一般收入內計算所得稅。然而如果最後結算是虧損,這個被動損失”不可以”去抵掉其他的一般收入。唯一可以抵扣的只有其他的被動收入,或是遞延至下一年度再抵扣。
大家也許會好奇,為什麼IRS要對被動收入有這種限制呢?最主要的原因是被動型的商業活動很容易產生税上的虧損。怎麼說呢?這部分跟折舊有關。一般而言,一筆房地產投資,會在未來的27.5年(如果是住宅房出租)或39年(如果是非住宅房出租)這就完畢,然而一般的業主不會願意等到那麼久,所以會有所謂的Cost Segregation ,即拆分一筆買下整個property 的大投資成為不同折舊年限的各種資產,年限越短,伴隨著有可能符合條件的bonus depreciation 或是Sec. 179等等條款帶來的加速折舊效益,意味著在投資初期就可以享受這些折舊費用帶來的減稅效果,而且折舊只是帳面上的減項,實際上並沒有現金支出,所以常常被很多業主(物業主)當成是一個合法可以抵稅的方式。於是下有對策,上有政策,IRS就直接歸類這樣的商業活動成為被動商業活動並加上限制,就可以大幅度的減少想鑽這種漏洞的機會。
因此,過去有人來問我,有別的會計師給的建議是出租房地產,產生的虧損拿來抵扣其他收入。我的回應是,這在本質上需要打一個大問號剛剛不是說不能抵扣嗎?那遇到這種意見不就可以很明白的說這是一個錯誤意見。其實也不然。因為IRS有給出一些例外。
這個例外基本上分成三個層級。第一層是主動參與(active participation)。第二層是所謂的積極參與(material participation),第三層是所謂房地產專業(real estate professional)。如果只是主動參與,條件比較寬鬆。通常佔股份10%以上,有做一些決策等等,這樣就能算是主動參與了。積極參與比較嚴格一點,而房地產專業就更嚴格了。詳細內容我就不一一介紹,大家可以來諮詢我,或是你的會計師。
簡單來說,無論是500小時,750小時,或是有沒有其他收入等等的限制,都是給予這樣的商業活動一個可以量化的指標,來決定是否可以當成非被動商業行為。因為在被動的情況下,業主可以有其他工作,不需要投入那麼多時間,可能簡單的在房客有變動或抱怨時適當的關注一下就可以,相對於只靠這行吃飯,整天忙進忙出,常常要處理客人的抱怨和需求的專業地產經紀,如果都是當作被動商業活動,不僅在本質上不同,投入程度也有非常大的差異。因此,當你只吃這一行飯,投入你的勞力和時間在管理你的出租資產的時候,你自然可以滿足這些條件,而IRS也不會計較你是否可以抵減你的折舊費用,因為未來還有recapture 和1031讓你把省下的稅吐出來(出來混都是要還的⋯)。這部分未來我會寫一篇來講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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