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騙損失
不知道什麼時候開始,詐騙已經變成了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。從最早的中國大使館,到現在假冒USPS,甚至假冒IRS的詐騙,都已經層出不窮,見怪不怪了。除了要處處小心不要上當受騙之外,最好的方式就是不要有貪小便宜的心態,覺得天下有白吃的午餐。
可是如果真的遇到詐騙,這些被騙的損失是否可以拿來抵減所得稅,我們就得先簡單講一下歷史。過去在個人稅表的Sch A 上,有個欄位稱為Miscellaneous Deduction 。這個欄位過去是讓個人抵減一些商業費用,例如 unreimbursed business expense,vehicle mileage deduction,tax preparation fee等等,其中也包括了非商業的抵減,例如personal casualty deduction,也就是今天我們討論的重點。在2008年以前,這個減免就是讓一些發生在個人身上的突發不幸事件,例如家裡被醉酒駕車的肇事者撞進來,刮大風的時候樹倒在屋頂上之類的意外,能有減免稅務負擔的機會。根據IRS當時規定,這些損失可以按事件,酌減一些個人的課稅所得。
為什麼特別提2008年呢?因為當年是在次貸危機之外,還有一個人,以一己之力讓IRS為了他,擴大personal casualty 的減免範圍,並且在2009年發布了3條Revenue Ruling(Rev.Rul. 2009-9 ,Rev.Rul. 2009-14和Rev.Rul. 2009-20)。這個人就是Bernard Madoff。他的故事跟華爾街之狼有點像,也有勸說投資人投資在所謂的Penny stock 上,可是他最為人所知的是所謂的龐氏騙局。
所謂龐氏騙局,簡單來說就是以高報酬低風險來騙取投資人的信任,獲得投資人的資金。然而這筆資金並非真的拿去投資,而是去揮霍,再另外繼續騙取更多新的投資人,將一部分收到的錢拿來當成收益發給投資者,誆稱這些是賺取的報酬,好讓投資者信任並願意加碼投資。整個架構就是一個吸收新資金轉發的循環,就像一個老鼠會,讓參與者以為是投資報酬,其實卻是主事者藉著不斷吸收新資金來維持的騙局。在2008年之前已經行之有年,可是到了2008年的金融風暴,大家都在抽銀根的時候。投資者早就在觀望,而舊的資金早已被揮霍殆盡,整起事件因而爆發。
因此這三個2009發布的Revenue Ruling 就是針對這種類型的騙局而產生的,內容也是針對以龐氏騙局產生的投資損失。因此在Form 4684 Section B的部分就是計算這種損失,Sec C 部分在幫助你決定這種損失是否可以抵減。即便是現在的表頭上,仍然可以在Sec C的副標題上找到Revenue Procedure 2009-20。
Rev.Rul. 2009-20是來補充說明2009-14的。而這三個Revenue Ruling 都是在討論稅法第165條(Code Section 165)的應用。也就是說這三條Rev. Rul. 的法源依據是來自於稅法第165條。
然而第165在上一次川普任期內通過的TCJA 法案上被加上了(h)(5),使得整個casualty loss 的項目僅限於聯邦或州宣告的重大災害,其他種類的損失減免都暫時終止,除非有因為保險有理賠產生casualty gain,你可以在gain 的範圍內提列損失,或是這個損失是與商業行為有關。這邊的商業行為應該是專指個人稅上申報的商業行為,例如home office 或是出租房屋,這些都會在對應的Sch C 或是Sch E 上抵減,並非傳統上我們認為的在Sch A 上抵減。事實上Form 4684 的instruction ,Sec B 第一段就已經明確表示這種unreimbursed, as an employee 產生的business expense 是不能抵減的。因此從2017年開始就沒有personal casualty loss的損失可抵減的項目,原本今年年底TCJA終止之後可以恢復,但是今年度通過的OBBB法案再次確立了這個損失抵減項目永久被終止。
可是你說這個4684表上仍然有龐氏騙局的扣減,表示這種損失仍然有可抵減的機會。但是你回去重看instruction ,這部分的instruction ,仍然是以2009 的 Rev. Rul. 2009-9和2009-14的歷史事件,可以知道這個龐氏騙局的範圍並沒有更新,因此並不包含最新的詐騙型態,例如網路戀情詐騙,誆稱你中獎需要先付稅金,或是綁架詐騙等等的手段。如果這些還不能說服你,那我覺得應該回到法源Sec 165(h)(5),該條款的第一段就指出165(a)所指的casualty loss 僅限於聯邦和州宣布的重大災害。所以即使龐氏騙局的減免在文字上依然存在,就如同Rev.Rul 2009-9,2009-14和2009-20依然存在,可是法源依據已經被限制了。如果真的要依據Rev.Rul. 來減免損失,這個損失是不是龐氏騙局也有爭議。
今年(2025)三月,Chief Counsel 發布一個備忘錄(memorandum),建議可以在一些情況下准許納稅義務人申報詐騙損失。可是這個備忘錄仍然專注在投資項目,也就是Rev.Rul. 2009-14提到過的損失種類。或許未來立法可以讓你抵減加密貨幣的詐騙損失,規避掉當作投資損失每年只能扣$3000元的規定。可是對於所謂的中國大使館,或是網路戀情,或是假冒綁架要求贖金這類的新型態的詐騙手法,這個備忘錄並沒有另提出可減免辦法。另一方面,依照法律的層級而言,備忘錄只是未來立法的建議,尚未寫入法條,所以即使我們知道未來有可能立法的方向,但是現階段仍然只能是參考。
以上是我對法條的理解,我相信另有高人的理解,或許可以找到另一條出路。因此如果你有被詐騙損失這方面的需求找上我,或是看到我的文章找到我詢問這方面的需求,我的理解基本上就是沒辦法,我能做的就是私下推薦你去找哪位專業人士,按照他的理解來幫你解決。
“© 2026 Matthew Shih, CPA. All rights reserved. Do not reproduce without permission.
後記:轉發一篇網友文章,説明目前詐騙的嚴重性。
Comment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