贈與現金
Updated: Oct 13
最近看到稅務板上有個挺有趣的發問。有人請教大家如果非美國人(包括非公民,綠卡或稅務居民)贈與他們在美國境內銀行的存款,給有稅務居民,綠卡或公民的子女時,這個現金是屬於tangible 還是in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。
事實上,每種法都有自己的定義,因此所得稅的定義是tangible 和intangible 不一定和贈與稅是一樣的。因此不能一概而論。
回覆分為兩派,主張是tangible 和intangible 的都有。為什麼這個很重要,因為美國稅法Sec 2501定義,如果贈與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,需要課贈與稅,但是intangible 就不用。因此定義intangible 就很重要。
一般來說的intangible 是股票和債券,這兩個在稅法上都有很明確的定義。唯獨cash這塊定義的非常模糊。
認為是intangible 的,直接以Regulation 25.2511-3(b)(4)這一款所明述,Debit obligation ,包括bank deposit …….所以cash 屬於intangible property ,因為是屬於債券項目下的一部分。謝謝各位觀看,本篇結束⋯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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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是真的這麼線性思維嗎?
我一剛開始看到這個問題,直覺就是,對啊,那個就是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 ,所以要課稅。沒想到板上不同的觀點讓我也想搞清楚這個問題。
板上有兩位回答非常斬釘截鐵就是in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。於是我Google 一下,發現很多國際贈與稅律師,在他們的網頁上,都會特別標註現金需要申報贈與稅,並非intangible 。
可是這種證據很薄弱,我怎麼知道是不是這些律師集體眼殘都看錯。於是我想看看IRS自己的定義是什麼。
然而IRS並沒有很直接的定義現金,或是說那個現金是指我們看得見摸得著,在你錢包裡的那一種。可是如果IRS有閒工夫定義到你錢包裡的錢是不是贈與,我覺得有點不太實際。因為實體現金更常出現的應該跟犯罪所得有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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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開始我只找到間接證據
1. 709NA的instruction 有講,如果非美國人和美國人開共同帳戶,美國人提領帳戶內的錢,依照屬雙方出資的比例,屬於非美國人的部分為贈與。除非可以明確追蹤。
2. 在IRS網站上討論非美國人的贈與時,money這個字,並沒有出現在最下方討論in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 的部分,反而是跟著什麼樣的財產需要課稅的段落一起。
然而這些字句是否可以代表IRS定義境內現金屬於tangible 或intangible ,其實都有待商榷。直到我找到一篇Private Letter Ruling (注),(PLR 200340015)。這篇是是在講一個非美國人在國外成立Trust ,但是Trustee 和Beneficiary 都是美國人的情況,所產生的一些稅務上的問題。其中在第七頁(截圖放在下方)特別講到:A從國外轉錢,雖然是屬於Sec 2501(a)(2) 定義的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 ,可是因為Trust 在國外⋯⋯⋯。因此可以知道,IRS認為現金(包括銀行帳戶)是屬於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 ,而且是定義在Sec 2501裡,因此贈與美國管轄地之下的現金,需要課美國的贈與稅。
那為什麼上面的Regulation 講bank deposit 是屬於debt obligation?
我的理解是,這個bank deposit 既然放在debt obligation下帶過,顯然不是在講你可以去ATM提的錢,應該是在講跟debt 有關的債權。這個債權並不限於公債,公司債這種你可以交易的憑證,這也包括了民間私下的借貸。因此A欠B錢,B可以直接把這個債權贈與給C(美國人),這時候B(非美國人)不需要報贈與稅。A帳戶內的現金是對於B的債務。
如果板上的朋友剛好也看到這篇,覺得我的邏輯不通,也歡迎指教。
(注)Private letter ruling 顧名思義就是這並不是公開。是個案請教IRS,IRS在研究過之後的回覆。通常taxpayer 不太會發函詢問IRS,因此多半是律師或會計師在問,因此並沒有廣泛適用的基礎,可是因為透由PLR能得知IRS內部的看法,仍然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。
PLR 2003400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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