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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稅

Oct 14
3 min read

年底到了,很多人的稅務規劃都是以增加支出,遞延收入為主。今天來談一個另類的,關於離婚的稅務規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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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去離婚大家基本上避而不談,但是隨著時代變遷,離婚似乎也越來越常見了。既然結婚有結婚的稅務效果,離婚當然也有離婚的稅務效果。不過由於牽涉問題廣泛,今天簡單介紹三部分,贍養費,子女扶養,和財產分配。


贍養費部分,在2017年TJCA施行之前,給予贍養費的一方可以作為收入減免,而收到的一方要申報收入。2017年之後,給予的一方不能當作減免,自然收到的一方也不能當作收入。今年川普的新政策OBBB更加確定了這一點。值得注意的是,2017年的施行期間,加州並不跟進這項政策,直到明年才跟進OBBB,所以這段期間,贍養費的稅務處理其實是有Fed-State difference。這一法條的影響,主要是在於給予的一方稅後能保留的資產。因為贍養費通常是收入高的一方給收入低的一方補助,直到收到贍養費一方再結婚或死亡(這部分請諮詢律師)。因此可以理解,收入高的一方有較高的稅率級距。因此給予贍養費所能提供的抵減,會大於收到贍養費一方增加的稅務負擔。可是TCJA取消這個規定之後,收到贍養費的一方完全是tax free income,稅務負擔100%都在給予者的身上。這部分會是一個法律攻防上的一個爭議點,即在考量稅務效果之後,雙方合意的贍養費該是多少。另外,如果2017年以前就已經完成的離婚協議,如果在2017之後想要修改,最好也考量一下稅務效果。因為修改後的金額可能就不能抵稅了。我會建議你諮詢一下會計師。單以這個法條上,算是早離早享受(咦)

另外是子女扶養問題。這部分各州法院通常有一個公式,即結合雙方的經濟狀況和監護權的分配,每個月該由一方給予另一方的Child Support 。這部分給予方一直都不能抵減,當然收到也不用當收入。特別需要注意的是,有些子女在稅法上被claim as dependent ,其標準並非子女跟著你,就是你claim,而是依照離婚協議。可是這部分仍然要看physical custody 在哪一方的身上。因此要claim as dependent 需要從有custody 的一方取得Form 8332,才能合法的claim dependent 。這部分最好寫在協議中,因為離婚之後翻臉不認人的情況很多。而且如果有輪流claim dependent 的情況,麻煩這個一定要做,不然IRS收到兩邊都有claim dependent 稅表,有一方一定會被reject efiling 。


再來就是財產分配。基本上離婚時的財產分配,非常類似贈與。即取得的一方的成本是過去買入的成本,而給予的一方不需要另外申報贈與稅。值得需要注意的是自用住宅。自用住宅的規定是賣出時的前5年內住滿2年。有些諮詢者會提出一個建議,即保有自用住宅的一方,無縫接軌下一段感情,而且立刻結婚,並且add title ,然後三年內又剛好賣掉,可以讓新人舊人都適用自用住宅免稅的規定,因此可減免部分達到75萬的gain(即自己25萬,新配偶25萬,ex 25萬)。可是話雖這樣講,我覺得有難度。一,房子的title在離婚時就已經移轉,所以舊人是沒有title。如果要賣掉也是取得房子的一方需要繳稅,跟ex無關,他/她那邊有沒有25萬我覺得有待商榷,二,他/她為什麼要幫你省25萬,這也是比商榷更困難的事。所以這個規劃我只能說我存疑。


另外很多人會動用退休金來buy out shares ,即distribute pension fund 來買下配偶的那一半房產增值,或是公司股權,這些都還會再另外面臨10%的early withdrawn penalty。退休金其實也在分配範圍內,只是是否提出來挨一個10%的罰款,的確是可以有方法避免,可是也是有特別的條件。建議你找會計師諮詢。


年底到了,如果你的離婚還沒在12/31確定,那明年報稅就還不能在稅表上恢復單身,或是單親(Head of Household)。希望如果有正在協議中的朋友,稍微諮詢一下你的會計師,會對你的bargain 有幫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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