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美籍配偶
最近不約而同的,有很多來諮詢的客人都有非美籍配偶,有的也已經做了一些規劃。今天我來講一下非美籍配偶一些常見的問題。
IRS的確沒有規定非美籍配偶必須要成為稅務居民一起申報,過去的文章曾講過,在轉換身分至美國綠卡/稅務居民時,一旦選擇與非美籍配偶合併申報,非美籍配偶的國外收入和帳戶也就需要一並申報。所以有些美國身分持有者選擇與非美籍配偶合併申報,以為貪了IRS好處可以多拿一份standard deduction,其實反而開了一扇門給IRS,使其可以把手伸到非美籍配偶名下的資產和收入,責令其按照規定申報。過去文章講到的登陸前準備所能規避掉的,現在你反而求著IRS來找你的麻煩。所以千萬不要貪小便宜,最後得不償失。
而情況反過來,公民或綠卡身分長年居住國外,基本上是選擇與外籍配偶分開申報,甚至是結婚了仍然選擇以單身來報稅(應該是MFS)。並且沒有收入,earned income,國外帳戶,國外公司等等。這其實也是另一種警訊。你以為你藏得很好,可是你永遠不知道會不會哪一天有個破口,然後IRS就知道了。以一個會計師的立場,誠實申報仍然是上策。
另外贈與稅也是一個重點。通常大家有個概念,就是夫妻之間就是一家人,你的就是我的,我的就是你的。可是非美籍配偶之間,其實並沒有夫妻間贈與無上限的優惠。因此如果你是賺錢的一方,而且是美籍,你給非美籍配偶仍然有一年19000的annual exclusion ,再加上一年與非美籍配偶間的exclusion 19萬,然後就這樣了。因此如果夫妻之間有共同帳戶,在海外有混在一起的金錢往來,其實很容易就超過這個限額,而需要報gift tax 了。反之,如果你的非美籍配偶是賺錢的一方,你也應該注意是否有申報foreign gift的問題。非美籍配偶間,這種問題變得需要時時注意。
總之,由於IRS沒辦法對非美籍配偶課稅,一旦上述這些問題被發現,IRS 就只能針對美籍那位來課徵短報稅款,罰金或利息。而且很多時候美國公民因為意識到自己全球申報的問題,將公司登記,帳戶等等都直接放在非美籍配偶名下。這樣做的確在短期似乎可以符合規定,來規避掉申報的問題,可是這也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地方。1. 未來也許有一天你需要證明你的資產,可是你完全沒有東西在你名下。2. FBAR 需要揭露你名下的帳戶,Part IV更點名需要揭露你有signature authority 的帳戶,也就是你可以管理的帳戶。可是這部分因為帳戶刻意的不在你名下,或是公司刻意登記在非美籍配偶名下,所以FBAR申報帳戶的部分就一起忽略了。這部分其實直接違反FinCen 的規定,而且這樣的操作也很難再說自己是非蓄意,從而增加未來如果你要做Streamlined 的難度。
隨著各國間稅務合作的趨勢越來越明顯,能藏的點也越來越少。有時候你以為你找到的loop hole,極有可能是因為你不知道已經被堵起來了。過去僥倖者傳承的經驗,未來可能剛好變成一個IRS的陷阱。希望各位在還能補救的時候,趕快找會計師和律師補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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